
中华共和国公(2004年8月28日版) (2004年08月28日发布,2004年08月28日实公一百零五条解读,2005年10月27日修订) 一百一十五条 事任期由公司章规定,但每届任。一条公实后,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,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实以前的,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解释。 二条因公实前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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